碳核查工作中出现了哪些新问题?

 行业新闻    |      2019-01-09

       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ISO14064)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温室气体声明进行系统的、独立的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管控单位每年需于特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所提交的配额数量及其可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和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视为完成履约义务。

 

  现在碳核查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下面跟着冠智达来看看都有哪些新问题:

   1. 碳核查市场供不应求,核查能力参差不齐

   据统计,目前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约1万家,24个省份和试点地区已遴选出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仅300家左右。要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现有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数量均不足。部分地方将科研单位、碳资产管理公司及工程咨询公司等一些不相关的机构纳入其中,导致核查机构能力参差不齐。同时,不同核查机构之间,同一核查机构内不同核查人员之间存在经验和责任心的差别,直接影响核查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2. 碳核查指南欠完善,核查标准欠统一

   现有核查指南中存在行业划分与企业实际不符,计算公式与企业实际工艺流程不匹配,部分企业监测状况难以满足指南中碳排放计算公式要求,或与指南要求的计量方式不一致等问题。此外,指南对部分核查项目未作详细规定,导致核查标准不统一。同时,不同核查机构对核查指南的把握、执行也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行业,甚至同一类型企业的核查标准不统一。

 

   3. 碳核查费用来源不明确,核查独立性难以保证

   目前,针对企业历史排放的核查费用全部由地方财政支付,而针对履约年度的企业碳排放核查费用有的由地方财政支付,也有的由企业支付(如北京和深圳)。由地方财政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保持核查机构独立性;而直接由企业支付核查费用,则影响机构的独立性与结果的公平性。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的形式来甄选核查机构,因费用审查机制尚未建立,核查取费基准尚不系统,容易造成权力寻租。

 

   4. 碳核查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核查行业协会尚未组建

   全国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相关办法中,明确了核查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却没有明确部门责任,仅笼统强调由国家发改委和相应部门负责。第三方碳核查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大小核查机构充斥市场,目前未出台相关资质咨询认证标准,无法通过资质区分核查机构的核查能力及市场信用,同时缺乏可以弥补监管体系的行业协会。

 

   5. 碳交易立法有待加强,碳交易法律体系有待统一

   我国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只有北京和深圳出台了法律文件,其他5个试点都以省(市)政府令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质管理及高额经济处罚是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政府令(文件)法律效力较弱,无法设立行政许可。同时,各试点区的法律体系尚未上升到国家层面,没有兼顾非试点区及其他地区的实际,使核查机构跨区域执业及复查受到制约,影响全国碳市场的顺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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